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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包裝袋字體錯誤用什么貼掉改正
食品標識管理規定
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。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《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》同時廢止。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,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,防止質量欺詐,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》、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》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(含分裝)、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,適用本規定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、印刷、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,用以表示食品名稱、質量等級、商品量、食用或者使用方法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、符號、數字、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。
總結:
可以加貼,但要保證不能輕易脫落
除了生產日期\保質期信息不得加貼外,其他信息可以加貼.
食品安全法中也提到了,食品標簽問題的,在不影響安全的前提下,企業整改后可以繼續銷售